2008年6月26日 星期四

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大限:11月30日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公告明確,今年11月30日后,對于治理結構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項及其他公司治理問題的上市公司,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其股權激勵及再融資申請。對于已受理申請材料的,將在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

  在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27 號》中,證監會提出,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開展的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問題,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東越位干涉而導致的獨立性缺失;獨立董事職責不明、董事會下屬專業委員會運作流于形式等。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證監會決定在鞏固2007年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成果的基礎上,把該項活動繼續推向深入。所涉三項重點工作包括: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鞏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長效機制,加強對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查處、懲罰力度;強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披露機制,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 對于今年深化專項活動的幾個重要時限,證監會提示,上市公司應在今年7月20日前,對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報告中所列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說明,并以董事會決議形式通過交易所網站公開披露。具體內容包括:限期整改問題是否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包括對整改責任人的懲罰措施);持續改進性問題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進計劃。上市公司應將公司治理整改情況說明報送當地派出機構審查,無異議后方可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告。此外,上市公司應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公司治理整改報告所列全部事項的整改工作。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機構將通過約見整改責任人談話提醒、下發監管關注函、以書面形式進行內部通報批評、通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實整改。對于上市公司對承諾整改事項拒不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證監會將對公司及相關整改責任人處以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通報批評、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

  另外,今年6月30日前,因并購重組及新近上市而未參加2007年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上市公司,應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在交易所網站披露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整改報告。

  與此同時,《公告》還要求上市公司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問責機制,規范關聯交易,建立防止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長效機制。上市公司應定期向當地派出機構上報與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發生占用的上市公司應立即收回占用資金,監管部門將啟動立案稽查程序。  對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中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重大事項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責任追究機制等予以進一步明確。

  《公告》強調,上市公司應強化敏感信息排查、歸集、保密及披露制度,減少內幕交易、股價操縱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