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有權向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

證監會發表文章提醒投資者當經紀行倒閉有權向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惟同時應對賠償金額抱切合實際的期望,投資者不論是以個人還是聯名方式,在經紀行開立了多少個證券及期貨戶口,可就證券和期貨產品獲得的最高賠償額均各為15萬元。

證監會指出,回應法院就違責經紀行所委任的管理人提出的核實戶口紀錄的要求,並不等同於向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提交索償申請。投資者必須在訂明的限期內向證監會或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提交索償申請。逾期申索可能不獲受理。